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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月1日起实施
        作者:HY        更新时间:2017-06-05        点击次数:1679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61日起施行。

《条例》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株潭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要求,针对扬尘污染,条例规定,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条例》要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条例》提出,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省政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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