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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08        点击次数:2447

 

两部委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包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个项目。各地区要参照此目录清单,年底前公布本地清单;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并要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分23种,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涉及到的则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等10种。工程相关如下:

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发展改革委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返还时间: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政府采购招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征收程序: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返还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设立单位:财政部

征收标准: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征收程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工资保证金

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设立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征收程序: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返还时间: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保证金

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设立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征收标准: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征收程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返还时间: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50/c581829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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